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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精品课 - 复旦大学

  • 名称:宪法学精品课 - 复旦大学
  • 分类: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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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4/6/27 15:57:19

本课程为法学专业的基础理论课程和核心课程,学分数3。主要讲授内容是:宪法的基本理论,国家本质和国家形式的根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的组成、职权、任期、组织和活动原则等。本课程的主要教学目的与基本要求是,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四项基本原则是宪法的指导思想。通过对本课程的学习,掌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关于宪法的基本理论;了解我国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它的具体规范;理解我国宪法的优越性,自觉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尊严;推进我国立宪、行宪的科学化,为我国民主政治建设和法治国家建设而努力;为学习其他法学课程打下坚实基础。

课程的基本要求

1、使学生了解宪法的基本理论,国家的本质和形式,了解国家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和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了解和认识国家机关的组成、职权、任期以及活动的基本原则。

2、通过课堂讲解、讨论和学生课下阅读、思考,使学生在掌握我国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具体规范,了解我国宪法的优越性,为推进我国依宪治国的步伐,为我国民主法治建设和法治国家建设做好理论准备,并为学习其他课程打下基础。

3、要求学生在学完本课程后,能运用宪法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方法,独立地分析评述宪法实践中的问题,为推动宪法实践做出努力。

4、除正常的课堂教学之外,还辅之以课堂讨论,旁听人大会议或人大常委会议。组织收听收看每年的“两会”(人大会议、政协会议)等等,完成本学期的教学。

各章节授课内容、教学方法及学时分配建议(含课内实验)

课程的目的、要求和任务

  宪法是规定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的根本任务与基本制度的国家根本法。它是一切公民和组织的行为准则。通过本科程的教学,应达到以下的目的和要求:

1、通过教学,使学生掌握从宪法与宪政角度认识社会的独特方法,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2、通过教学,有助于学生掌握我国宪法制度的精神和内容,增强宪法意识,提高遵守宪法的自觉性。

3、通过教学,有助于学生巩固和加强法学基础理论的理解,为学习法学专业课打好基础。

为达到以上目的,在教学中应注意培养学生正确的学习方法:

1、将政治分析与历史分析结合起来。

2、将宪法规范与宪政实践结合起来。

3、将本国宪法与外国宪法结合起来。

4、将宪法条文与宪法教材结合起来。

二、           大纲的基本内容及学时分配

绪 言(3学时)

一、宪法学的研究对象

二、宪法学的理论体系

三、宪法学的学科体系

四、宪法学的教学体系

五、宪法学的学习目的和学习方法

第一章 宪法基本理论(16学时)

一、宪法的概念和本质

二、宪法的形式和分类

三、宪法规范

四、宪法原则

五、宪法作用与价值

六、宪法解释与修改

七、宪法实施与违宪审查

第二章 宪法历史发展(4学时)

一、近代宪法的起源和发展

二、旧中国宪政宪法发展史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历史沿革

第三章 国家性质(4学时)

一、国家阶级性质

二、国家经济制度

三、国家文化制度

第四章 国家政权组织形式(6学时)

一、政权组织形式

二、选举制度

三、政党制度

第五章 国家结构形式(8学时)

一、国家结构形式的概念和类型

二、我国是单一制的多民族国家

三、我国的行政区别

四、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五、我国的特别行政区制度

六、我国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第六 章国家机构(1学时)

一、国家机构概述

二、中央国家机关

三、地方国家机关

四、国家审判机关和国家法律监督机关

第七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9学时)

一、公民、国民和人民

二、权利、义务、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

三、人权和公民权

四、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五、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六、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的立法特点

七、我国公民行使基本权利的原则

八、外国人的权利保护

绪 论(3学时)

教学目的  宪法学的绪论,就是要说明与介绍这一门课程的基本内容、基本脉络和基本体系,起到导引入门的作用。绪论教学通过对宪法学研究对象、理论体系、学科体系、教学体系等内容的讲授,使学生对宪法学课程形成完整、概括的认识,了解宪法学在整个科学体系特别是法学体系中的地位,明确学习宪法学的意义和方法。

教学重点 1.宪法学的研究对象         2.宪法学的理论体系

教学内容

一、宪法学的研究对象

  宪法学是以宪法和宪政作为研究对象的一门法律科学,是法学的一个重要分支学科,属于社会科学的范畴。在整个法学理论体系中,宪法学是从法学基本原理向一般部门法专业领域过渡的中介和桥梁,属于法学理论体系中的基础理论学科。

  宪法,亦即宪法规范,是宪法学研究的静态对象,也是宪法学研究展开之基础及其初级研究阶段。宪政,即宪法规范的现实运行状态,亦即宪法理念的实现,是宪法学的动态研究对象,也是宪法学研究的深化和高级阶段。宪法学研究的基本理论问题是公民基本权利、国家基本权力及其二者的界限。

二、宪法学的理论体系

  宪法学的理论体系,就是宪法学理论研究的具体内容及其内在结构。它由资产阶级时代的宪法学者最初构建,并在社会主义时代宪法学研究中予以修正、补充与完善而最后形成。

  在资产阶级时代,宪法学理论研究有两大内容,一是人权,一是国家机构,并由此形成了国家政体、国家结构、选举制度、政党制度等内容。到了社会主义时代,宪法学家从马克思主义的独特视角出发研究宪法问题,形成了国家性质、经济制度和精神文明建设等内容,形成了现代宪法学的基本理论体系。

三、宪法学的学科体系

  对宪法的历史研究,包括中国宪法思想史、外国宪法思想史、中国宪政制度史、外国宪政制度史及国别宪法史等学科。对宪法的社会研究,包括宪法社会学、宪法政策学和宪法意识、宪法文化、宪法秩序与宪治学等学科。对宪法的本体研究,包括宪法学原理、中国宪法、外国国别宪法、宪法规范学、宪法立法学等学科。对宪法的比较研究,包括比较宪法学原理、比较宪法史及宪法规范、宪法制度、宪法权利、宪政环境等比较研究分支学科。

四、宪法学的教学体系

  教学体系不同于理论体系。它以理论知识为内容,但又在理论逻辑的基础上,以符合学 生接受和认知的方式和次序进行编排,以收到循序渐进、逐步扩充强化的效果。

  教学体系也与教材和教学大纲不同。它不是教材和教学大纲内容的逐项全面讲授,而是根据课程计划学时和学生掌握该门知识的实际需要,在教材和教学大纲的范围以内,选择重要问题进行讲解说明,从某种意义上讲,教学体系的编排和教学内容的取舍也反映着教师独特的教学思路和教学方法。

本课程的教学内容:

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包括宪法的概念和本质、宪法的形式和分类、宪法原则、宪法 规范、宪法作用和宪法实施。

第二章,宪法历史发展。包括近代宪法的产生和发展、旧中国宪法宪政史和新中国宪法 的历史沿革。

第三章,国家政体。包括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国家选举制度和国家政党制度。

第四章,国家结构。包括国家结构形式概述、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我国的行政区划、 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我国的特别行政区制度和我国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第五章,国家性质。包括国家的阶级性质和国家经济制度。

第六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包括基本概念,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我国宪法权利义务的主要特点等。

第七章,国家机构。包括国家机构概述、中央国家机关、地方国家机关、国家审判机关 和国家法律监督机关。

五、宪法学的学习目的和学习方法

学习目的:

1.学习宪法学能够掌握从宪法和宪政角度认识社会的独特方法,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 解决问题的能力;

2.学习宪法学有助于全面准确地掌握我国宪法制度的基本精神和内容,增强宪法意识,提高遵守宪法的自觉性;

3.学习宪法学有助于巩固和加深对法学基础理论的理解,为学习法学专业课打好基础。

学习方法:

1.政治分析与历史分析相结合;

2.宪法规范与宪政实践相结合;

3.本国宪法与外国宪法相结合;

4.宪法条文与宪法教材相结合。

5.经济分析法

第一章 宪法基本理论(16学时)

教学目的 宪法基本理论是宪法学的原理教学部分,要教给学生具体宪法制度以外的一些基本概念和基本知识,以为具体宪法制度的学习打好基础。从教学内容讲,包括宪法的概念和本质、宪法的形式和分类、宪法原则、宪法规范、宪法价值和宪法实施,实际上是从形式和内容相结合的角度逐层深化,对宪法这一社会现象本身进行理论分析和说明,并对宪法实施和宪法保障制度进行介绍。

教学重点 1.宪法的概念和本质

         2.宪法规范

         3.宪法原则

         4.宪法保障

教学内容

一、宪法的概念和本质

(一)“宪法”一词的来源

 (二)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共性

1.都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2.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阶级统治的工具;

3.其内容都主要取决于统治阶级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三)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区别

1.宪法的内容与普通法律不同

  宪法规定的是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基本问题,主要包括国家性质、政权组织形式、结构形式、经济制度以及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涉及整个国家生活各个重要领域。其他法律规定的内容是国家生活中的一般性问题,而且只涉及国家生活的某一方面。

2.宪法的效力与普通法律不同

  宪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表现在两个方面:

  (1)对法的最高效力,首先表现在它是普通立法的基础和依据,为普通法律提供立法原则。其次,普通法律不能与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

  (2)对人的最高效力,是指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政治力量、政治组织和一切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超越宪法之上的特权。

3.宪法的制定与修改程序与普通法律不同:

  (1)制定机关不同,宪法通常由专门的制宪机构制定;

  (2)通过程序不同,宪法草案必须以立法机关绝对多数赞成或全民公决过半数方可通过。

  (3)宪法的修改程序与普通法律不同:修宪提案权主体有特别限制;  宪法修正案须以绝对多数或其他特殊程序通过;  修宪内容通常各国都有限制。

(四)宪法的本质属性

1.宪法是各阶级政治地位的确认,是阶级、阶层力量对比关系的反映和体现;

(1)宪法是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集中表现;

(2)宪法的内容随着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而变化;

(3)宪法立法在形式上的某些变化也要受阶级力量对比关系变化的影响。

2.宪法是民主施政规则的确认

(1)规定了代议制和普选制,为人民主权的实现构建了政治运行机制;

(2)赋予了人民广泛的政治权利和其他社会、经济、文化权利;

(3)规范了国家机构的职权和行使程序,为国家权力的运行提供了法定界限。

3.宪法依存于特定的物质生活条件

  宪法是采取民主制形式实行统治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但这种意志不是凭空产生和存在的,而是以它所依存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为基础。统治阶级意志在宪法中的表现,最终要受特定社会生活方式所决定的经济发展要求和发展状况的决定和制约。

(五)宪法定义

  综上所述,宪法是规定民主制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

二、宪法的形式和分类

(一)宪法的表现形式

1.宪法典

  宪法典是国家制宪机构依照特殊的制宪程序制定的,集中规定宪法规范,具有固定的立法模式和结构,在效力上高于其他法律,在修改程序上比其他法律严格的法律文件。在成文宪法国家,宪法典是宪法规范最基本的表现形式。在不成文宪法国家,则不存在宪法典。

宪法典的特点:

(1)内容系统而明确,便于执行和监督;

(2)通常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严格的制定、修改程序;

(3)具有固定的立法结构和体系;

(4)不排斥其他的宪法形式发挥作用。

2.宪法性法律

  宪法性法律是指由普通立法机关依照普通立法程序制定或认可的,以宪法规范为内容的规范性文件。在成文宪法国家,宪法性法律是宪法典的补充或具体化;在不成文宪法国家,宪法性法律是宪法规范的最重要表现形式。特点:

(1)内容上只涉及宪法制度的个别部分,具有专项立法性质;

(2)效力和制定、修改程序上与普通法律相同,但在法律地位上比其他普通法律重要, 通常归于基本法律范畴;

(3)性质上是宪法典的补充或具体化;

(4)作用形式上较为灵活,便于宪政操作。

3.宪法惯例

  宪法惯例是指在长期的政治实践中逐步形成的,以弥补或变更宪法制度为内容的,为国家和社会公众普遍承认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政治习惯和传统。在成文宪法国家,宪法惯例是宪法典的补充、修正和发展;在不成文宪法国家,宪法惯例是创设宪法制度的基本形式。     特点:

(1)性质上属于一国宪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内容主要涉及具体宪政运作规则;

(2)效力上,不具有法定的宪法规范的效力,也不能直接进入司法适用,违反宪法惯例 的行为也不构成违宪,其普遍约束力主要来自于社会公认和政权默许;

(3)作用方式上较为灵活,可弥补宪法立法之不足或使其具有适应性。

4.宪法解释

  宪法解释是国家宪法解释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宪法条文的含义、精神及适用范围所作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说明。宪法解释是宪法规范的补充。  特点:

(1)内容上,是在不变更宪法规范立法原文的基础上说明或推断立法原意,既是补充、 具体化,也是发展;

(2)效力上,与宪法规范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违反宪法解释的行为是违宪行为。

5.宪法判例

  宪法判例,是指英美法系国家的法院特别是最高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中所形成的具有宪法规范内容,为下级法院和社会政治实践所尊重而具有一定约束力的判决。在有的国家,拥有司法裁判权的议会上院,也有形成宪法判例的情况存在。宪法判例是宪法规范的补充形式。    特点:

(1)内容上,主要涉及宪法立法在宪政实践中的具体适用,包含有对宪法规范立法原意 的解释和推定,因而属于宪法规范体系的一部分;

(2)效力上,没有法定的宪法效力,其效力来自于“依循先例”的尊重,但先例不是绝对的,也可以推翻前例而形成新判例。

(二)宪法典的立法结构

1.宪法序言

2.宪法正文

3.宪法附则

(三)宪法分类

1.宪法的形式分类

  宪法的形式分类,又称资产阶级宪法分类,是指从宪法形式上的特征出发对宪法所进行的分类。其优点在于拓宽了人们认识宪法的视野,丰富了认识分析宪法现象的角度;其不足在于没有涉及宪法的本质分析和评价。宪法的形式分类:

(1)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

(2)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

(3)钦定宪法,协定宪法和民定宪法;

2.宪法的实质分类

  宪法的实质分类,又称马克思主义宪法分类,是指按照宪法的阶级本质和经济基础对宪法所作的分类。实质分类将宪法划分为资本主义宪法和社会主义宪法两大类。

3.现代宪法分类介绍

(1)原始宪法和派生宪法;

(2)纲领性宪法和实用性宪法;

(3)规范宪法、名义宪法和语意宪法;

(4)真实宪法和有名无实的宪法。

三、宪法规范

(一)宪法关系

1.概念:宪法关系就是由宪法规范调整而形成的,具有宪法权利和宪法义务内容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2.特点

(1)此类社会关系所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泛,且均属于宏观性的社会关系。

(2)此类社会关系的一方通常总是国家或国家机关。

3.类别

(1)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

(2)国家与社会政治主体之间的关系;

(3)国家机关相互之间的关系;

(4)国家机关内部上下级之间的关系。

(二)宪法规范的形成和演变

1.宪法规范的形成

(1)制定。制宪主体;制定程序。

(2)认可。立法认可;非立法认可。

(3)判决。

2.宪法规范的演变

(1)宪法废止。形式有:革命废止;立法废止;自动废止;新法替代废止。

(2)宪法修改。宪法修改的概念;宪法修改的原因;宪法修改的形式;宪法修改的程序;修宪限制。

(三)宪法规范的种类

1.确认性规范

2.限制性规范

3.权利义务性规范

4.程序性规范

(四)宪法规范的特点

1.内容的政治性

2.效力的最高性

3.立法的原则性

4.实现的多层次性

(五)宪法规范的效力

1.概念:宪法规范的效力是指宪法规范作为一种行为规则所具有的在社会管理和政权运作中的实际约束力。

  特点:(1)范围上,限于政权运作和社会管理,具有政治性和管理性;(2)方式上,侧重于宏观上的调整,但也有具体的限定,表现方式为赋权、限权、确认、制裁等。

正确理解:

(1)不能将宪法规范的效力等同于宪法条文的效力;

(2)不能将宪法规范的效力等同于具体制裁或惩罚。

2.种类

(1)宏观调整效力

(2)微观组织效力

(3)政治确认和制裁效力

四、宪法原则

1.主权在民原则

2.尊重人权原则

3.权力分立原则

4.法治原则